在同一单位受两次以上工伤,能否重复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二次以上工伤,且都取得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主张每次工伤均应分别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案情简介原告蒙家玲2006年6月至2019年9月在被告环江朝阳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2017年10月29日,原告在井下作业时被金属支柱打中右足,造成右足第一跖骨开放性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