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实质上即解雇保护期,在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可见,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即解雇保护期。
医疗期为多长时间?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至24个月,同时指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而实际上,各地对该规定的解读却出现了偏差,甚至出现一些相矛盾的规定。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明确:“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所以,在应用政策法规时,还需要了解当地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
医疗期可以延长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否为医疗期延长的必要条件?对此各地规定并不统一。
如江苏等地就认为,对于某些患有特殊疾病,不论实际工作年限,只要其在规定医疗期内疾病不能痊愈的,医疗期可以延长,经延长的医疗期未超过24个月的,并不需要经过企业或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只要医疗期未超过24个月,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可以自动延长而并不需要任何任何审批或鉴定程序。
医疗期是否可以超过24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并未明确医疗期内及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待遇和经济补偿问题,而只简单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教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工资的具体发放,还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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