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最新业绩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推荐标签

您所在的位置: 君澜首页 > 新闻资讯 > 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

开车最害怕的那件事 | 君澜

发布时间:2021-02-01 访问量:740次 来源: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开车最害怕的那件事 | 君澜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汽车已成为大多数人工作、生活等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交通是空前便利了,风险也相伴而生了。安全出行是出门的第一要务,开开心心出门去,平平安安把家还,是每个家庭对家人最平实也是最重要的嘱咐。


道交事故,可能是我们平日生活中常见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不管是新手上路还是老司机开路,主动或被动地,可能都有经历过或大或小的道交意外。很多人知道,发生道交事故其实并不可怕,造成伤亡或其他损失,保险公司是托底的接盘侠。但殊不知,一但安全驾驶的砝码松了尺度,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可能就是那一不留神的不小心。交通肇事罪,对于开车的我们,其实就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也是我们忌惮又不能承受的刑事风险。





一、哪些情形会触犯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怎样才算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2010 年12 月22 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给予了明确:“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所以,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同样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三、关于“肇事后逃逸”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量刑情节,在某种情形下还是定罪情节。所以,如何认定“肇事后逃逸”对正确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至关重要。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据此,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刑事审判参考》第857号案例):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四、交通肇事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由此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重要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都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明确如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由此可知,发生交通肇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诉求可依法获得支持。


发生交通肇事,无论对于受害人抑或肇事者,都是无法承受之重,背后摧毁的都有可能是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安全驾驶,严守交通规则,不仅是为他人生命健康负责,更是为了切切实实保护好自己,不让自己的过失成为触碰刑法红线的祸首。小心驾驶,安全到家。敬畏交通肇事,远离刑事风险。


返回列表

立即联系我们,获取法律服务

君澜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全球法律事务一站式服务模式,在全球各大经济中心城市广泛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委托方提供迅捷、全球化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君澜律师

君澜法律顾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