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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之间相互出借信用卡的效力 | 君澜

发布时间:2021-02-01 访问量:907次 来源: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公民之间相互出借信用卡的效力 | 君澜

01

裁判要旨



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取利息或者好处费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与发卡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而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在借贷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透支款并赔偿损失类似于法律上的追偿权,应当以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在未履行代还义务,未归还发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况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用人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诉称:其与被告是同事。2017年8月24日,被告以支付原告一定的利息为由借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使用。至2017年11月13日被告通知原告将该卡挂失时,该信用卡欠透支款76000.18元未还。原告因办理逾期分期还款产生了5400元的手续费。2017年9月29日,被告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用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使用。至2017年11月13日被告通知原告将该卡挂失时,该信用卡欠透支款9000元未还。双方口头约定应支付一定利息,但被告不仅不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而且未按照约定使用并及时归还银行透支款,造成信用卡逾期,被告应当承担其透支的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和因逾期造成的损失费用。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偿还了40000元,尚欠50400元(包括原告办理逾期分期还款时银行收取的5400元)被告明确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持有并使用原告的信用卡,被告对发卡行负有债务,致使原告应向发卡行清偿债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及利息、分期手续费等费用。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玉支付原告因借用信用卡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3

法院认为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信用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取现等融资功能。原告将信用卡出借给被告,让被告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原告则对发卡行负有债务,双方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最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信用卡持卡人虽然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可以消费或者取现,但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于出借资金。民间借贷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赚取利息或者好处费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借谋取高利的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原告将信用卡拿给被告,原告从中获取一定好处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该规定所述情况是存款人将其自有资金存放于特定银行账户,存款人就该账户里的资金对银行享有债权的情况。本案中,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对从该卡取出的资金持卡人依法向银行负有的债务,故该资金不属于出借人的自有资金,不属于该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情况。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用卡借用关系中,借用人(实际用卡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归还发卡行的情况下,出借人(持卡人)向发卡行负有债务,且借用人的违约行为还可能给出借人造成挂失手续费、违约金等其他经济损。对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归发卡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费用,如果出借人向发卡行偿还了欠款,出借人要求借用人返还财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损失及过错责任予以处理。或者出借人和借用人对出借人代为偿还的透支款项经协商同意转为民间借款关系,借用人后又未按期归还出借人,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情况予以处理。


但本案争议涉及的两张原告信用卡,民生银行的透支款及挂失费9000元原告已用被告支付的款项还清。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原告用被告支付的款项归还了31000元,剩余部分原告办理了分期,现归还了多少,还欠多少,经释明原告未提供证据。故原告现就信用卡挂失时被告未还的透支款、原告的挂失手续费及分期费用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04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

05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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