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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及返还的可能性分析 | 君澜

发布时间:2021-02-01 访问量:890次 来源: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及返还的可能性分析 | 君澜

引言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发展迅猛。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文化产业,网络直播具有传播更便捷、内容更丰富、互动更深入等特点。应运而生的“网络直播打赏”,更是令网络直播迅速扩张为百亿规模的新兴产业。


而不久之前刷爆微博热点的颜值主播“乔碧萝殿下”的直播车祸现场,令不少操碎了心的吃瓜群众忍不住为打赏榜单第一名豪哥,问一句“这打赏的钱还回得来吗?”。


因此,笔者决定结合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简单分析一下打赏可返还的情况。 



 打赏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目前,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个学说,一是“赠与”说,二是“服务合同”说。


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粤0192民初3号俞某诉华东公司、刘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关于网络打赏行为的分析如下:华多公司是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俞某通过华多公司提供的YY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进行充值和“打赏”,俞某与华多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关于俞某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认为,任何浏览该直播平台的人均可观看该频道号为2****的直播间的全部直播内容,刘某的直播表演不需要支付对价。俞某基于观看直播后对刘某表演的满意、赞赏,向刘某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刘某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


而另外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直播平台注册用户为购买网络主播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相应对价的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即时互动性,是对传统表演服务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化。知识产权中表演者权具有有偿性等特点也决定了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不是一般的赠与或者附条件赠与,而应成立新型服务合同。可以理解为:服务人——网络主播提供技术、文化、生活服务,即进行直播表演的服务,服务受领人——打赏用户接受服务并给付服务费(即打赏的虚拟财产),在此过程中形成服务合同。



 哪些属于可主张返还的直播打赏?

今天,笔者仅就搜索裁判文书得出的关于网络直播打赏返还最经常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1、用违法所得打赏

镇江“会计门”事件即是典型的用违法所得来“打赏”主播。目前,在经济类、财产类犯罪案件中,已经被嫌疑人处分的赃物是否要追偿,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追回,坚决退赃。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则不予追缴。


但如果将打赏行为定性为赠与,那打赏的行为就不属于购买服务,善意取得则无从说起,此时,“打赏”能否返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若主播明知是粉丝违法所得,还与嫌疑人串通,接受巨额打赏的,双方就有可能涉嫌相关的刑事犯罪,双方均应当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主播大多不知道粉丝用于打赏的资金来源,但是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违法所得用于打赏的行为是无效的,所涉资金也应当由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追回。


2、未成年人打赏

笔者以“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一共搜索到14篇相关的民事判决书。


通常来说,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思路如下:首先是考虑起诉主体是否适格;其次,查明合同相对方是否为未成年人;最后确认合同无效后再确定责任分担。以下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为例:


未成年人吴某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未成年人吴某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是快手公司,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未成年人吴某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未成年人吴某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未成年人吴某的监护人应当对吴某1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在考虑何种情况下打赏能返还时,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必须综合考量交易公平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兼顾互联网经济的特性,结合正常合理认知,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后再下判断。  


  律师建议 

网络直播行业是随着互联网兴起的网络经济模式,其与众多新生的互联网经济模式一样,在运营中存在许多发展缺陷和监管漏洞。而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直播的相关立法还仅局限于部门规章的层次,覆盖面较窄,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空白。


正因如此,作为最直接监管主体的直播平台,更应尽快完善网络监督职能,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严格控制打赏者资质,设置“打赏”上限,通过短信验证等方式阻截大额打赏,并严惩主播诱导未成年人进行高额“打赏”的行为。


另外,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需要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风险意识教育,让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同时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


笔者在此再次呼吁大家,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切记理性打赏,量力而行,健康消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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