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对过失性辞退员工的理由提供证据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存在有效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实多次虚假报销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予以辞退,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 2013年8月1日,原告黄某到被告某电子公司从事营业及市场工作,工作地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是2016年9月30日。关于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黄某)应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的财产,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为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乙方应遵守“公司员工人事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考勤、休假、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规定。若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第4项第(2)款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2月,电子公司向黄某送达《惩戒通知单》,理由为“虚假报告,变造或伪造文件、数据和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提供虚假业绩、考勤记录等(1-3级),惩戒委员会经研究讨论决定,对你作出1级—解雇惩戒。请你于2日内将上述公司损失金额退还到公司账户,并于2016年2月19日前办理完离职等相关手续。”“请在接到本通知3日内,填写《惩戒通知签收回执单》并签字后将其原件提交给人事部门。如你对以上惩戒有异议,你可在收到本通知3日 之内向人事部门申诉,由惩戒委员会按规定复核。”黄某在收到《惩戒通知单》后,表示不认可公司的调查结果的差异金额,作出解释说明:佳木斯市前进区客运招待所已转型,的确在此门店住宿,差异金额不应该为350。其余五家酒店的解释说明:一些由于房源问题住宿非标间或大床房;一些包含会议室使用费,出差皆为门店重装完毕后验收,与广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工人同行,研究整改发送项目及施工可行性。经惩戒委员会复议,未变更对黄某的处理结果。双方实际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 依据电子公司2000年12月1日修订的《惩戒规定》,虚假或故意错误报告或为此制作虚假文件、数据的行为,惩戒等级为1-2级,惩戒种类为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及劝退。 2016年3月1日,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应支付二倍赔偿金37033.50元及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2月4日的加班费5876.20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电子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37033.5元。原、被告均不服裁决书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系电子公司解除与黄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电子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认为黄某存在虚假报销情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对黄某出差酒店登记入住信息情况依法调查。经本院对黄某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7月11日期间出差的四个时间段共六家酒店入住信息进行调查,其中三家酒店未查询到入住信息,一家酒店入住地点与黄某报销凭证记载的酒店不符,二家酒店已查到入住信息,证明确实入住。而黄某在报销时,除提交酒店发票之外,还亲自填写了“出张明细”,注明出差时间、酒店名称,出差天数、住宿费单价及总价,“出张明细”加盖了酒店公章,有黄某签名,能够认定是黄某本人在出差地现场填写。现经本院调查,黄某出差时不止一次存在未实际入住酒店的行为,未入住酒店而持该酒店发票报销住宿费用,已构成虚假报销。电子公司依据单位内部《惩戒规定》,以“存在虚假或者故意错误报告的或者制作虚假文件、数据行为”为由,对黄某处以一级惩戒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黄某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黄某主张住宿费发票存在用人单位伪造的问题,因“出张明细”与住宿费发票是一一对应的,而黄某在出张明细上已签名确认,故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二被告提供虚假住宿费发票的问题。 黄某提出查询入住信息不能排除公安系统存在故障、酒店未及时上传等因素,故对查询结果不认可。本院认为,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旅客入住旅馆必须持身份证件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假使有系统故障或酒店未及时上传因素,也属偶然事件,不可能发生黄某入住的酒店大部分都查不到登记入住信息的情形,故本院对黄某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黄某主张返扣款1411元问题,该事项未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黄某主张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2月4日加班费问题,依据被告《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加班需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原告主张的加班未经审批,仅凭打卡记录,不能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故原告诉请加班费差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黄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对于多次虚设名目、虚假报销的员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过错较轻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应立即解雇。本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若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员工不存在真实报销,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难度较大。因此,律师给用人单位提供以下建议: 【1】规范报销流程,例如要求员工本人签字报销单,详细到发票号、消费日期、金额的报销申请单等; 【2】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经过民主与公示程序; 【3】通知工会并征求其意见,书面向员工送达通知; 【4】若举证确实有难度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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