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言 自作聪明的被告人张某、陈某以为出售“两卡”是一条毫不费力的生财之道,最终却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依法判刑。 基 本 案 情 2019年,张某将非法获取的他人名下信用卡出售获利,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张某从聊天群得知有人高价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便将这条“轻松赚钱”的“财路”告知陈某。“别人是要这些卡拿去诈骗的,这路子还是有风险的。”阅历较广的张某清楚这背后的犯罪动机,也告知了陈某,但两人商量了几句后,还是决定冒险一试。 裁 判 说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两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张某系累犯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单位: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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