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央视3.15晚会点名“714高炮”,所谓“714高炮”便是小额贷款骗局。“714”是指贷款周期一般为7天或者14天,“高炮”是指其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714高炮”系典型的“套路贷”模式。“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套路深深,深几许?它通常以“无抵押贷”、“校园贷”、“手机贷”、“车贷”、“放贷”等形式出现,办理手续可谓相当便利,手机上可操作,资金即时能到账,有的甚至还号称低利息、免抵押。如此门槛低、高效率,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借款人来说,非常具有诱惑力。可一旦沾上,就可能会越陷越深,掉入其处心积虑设计的一整套“法律陷阱”。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指引。利剑出鞘,精准剑谱是王道。笔者在此结合相关意见,简单梳理当下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要领问题。
何为“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套路贷”涉刑从犯常见情形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套路贷”究其本质是以高利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违约、强行收取各类费用、讨要欠款等手段,系统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模式。如不巧被套路,处深渊而不能自拔,莫焦虑,勿恐惧,法治社会诉诸法律救济,刑事律师助您走出“套路贷”深渊,摆脱噩梦困境。
君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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