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是企业长久经营之本,劳动用工问题一直是企业经营法律问题中的重点之一。君澜常年法律顾问中心结合客户单位实践问题以及时下热点动态,精心整理出劳动法100问,将以问答形式生动展示。
1、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终止吗?
首先,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员工与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且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拒绝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再次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若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未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选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放弃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2、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图及行为,并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即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方面来看,劳务关系双方的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
其次,从形成条件来看,劳务关系一般需要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劳务费用可以随时结算,不需要履行劳动关系特定的流程,而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双方的合意,还需要经过正式的面试招聘流程,约定工作期限,确定工作内容,办理工作证件等。
再次,从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来看,调整劳务关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调解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而调整劳动关系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最后,在是否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发生争议时,不能仅凭支付报酬等表面的、单一的证据,就予以认定,而是应当根据双方关系体现出一种法律特征进行认定。
4、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
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一般视为未约定工作地点或约定不明,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立法目的应该很明显,通过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以限制工作地点随意变化导致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增加,损害劳动者权益。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工作地点应当是具体的。基于立法目的考虑,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不符合立法本意。
5、倒签、补签劳动合同后可以不给二倍工资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实践中多以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驳回劳动者诉求,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后续行为不能弥补违法事实,且如劳动者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应支付二倍工资。
6、签一年合同,订3个月试用期,要不要赔钱?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公司须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有已经实际履行,公司才支付赔偿金,对于尚未履行的期间,则不需要支付赔偿金。这里的赔偿金是不包括该“试用期”本来应该领取的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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