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制订目的
为指导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 制定单位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制定。
第3条 制定时间
本指引于2017年3月制定,并于2017年4月公布。
第4条 特别事项
4.1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三类,本业务操作指引仅限于对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作出指引。
4.2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时参考。
4.3 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仅对诱多型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问题作出规定,因此,除非特别指出,本业务操作指引仅限于诱多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包含诱空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4.4 律师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 法律依据概述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的原则性、一般性规定。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如果某一争议问题缺乏特别法或具体规定时,可以适用上述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原则性、一般性规定。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述法律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并对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受理虚假陈述案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审理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上述三部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就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以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作出的专门性规定。
5.3.1 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鉴于当时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条件,因此对因证券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
5.3.2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受理虚假陈述案件通知》,对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作了规定。同时,该通知只是从程序上解决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诉讼时效、诉讼方式和前置程序等程序问题,而对案件审理和判决的诸多实体问题没有涉及。
5.3.3 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及诸多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本操作指引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5.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规定。鉴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因此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还应当特别注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就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规定。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第6条 主要实体性法律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
第7条 主要程序性法律依据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定义
8.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8.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属于民事侵权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投资人、投资人损失、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等诸多内容。
第9条 投资人定义
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10条 证券市场定义
10.1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券市场,包括以下几类:
(1)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
(2)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交易市场;
(3)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
(4)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10.2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类似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柜台交易中心,它的存在一是为不具备主板上市条件的公司提供融资和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机会,二是根据交易规则,为从主板市场退市的上市公司给投资人提供股份转让场所。
10.3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是指新三板市场和将来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10.4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证券市场,排除了非法市场,如模拟证券市场、私募和转让私募股份的市场,也排除了大宗交易。
第11条 证券虚假陈述定义
11.1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11.2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如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事实不符,采用虚列资产或不实资产评估的方式虚增资产,在关联企业合并报表方面不当划分会计主体或虚构会计主体,虚增投资收益或少计投资亏损等。
11.3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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