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43起案件中,以证监会为被告的31件,以地方证监局为被告的3件,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为共同被告的9件。去年,法院对涉及证监会行政处罚的24件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其中胜诉16件,一审败诉2件(涉及同一处罚决定)。对这起案件,证监会已依法提起上诉。
涉诉案中新类型案件多
证监会通报称,涉诉案件呈现多样化、新颖化趋势。除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案件外,同时还查处了期货市场操纵、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类型案件若干起。而且,随着证监会法定监管职权的扩大,涉及私募基金、新三板等领域的案件,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
另外还有一些新型案件出现,如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违法减持股票案,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在涉及诉讼的处罚案件,上述三种新型案件涉列其中。对这些新型案件的处罚及法院的审查,均无先例可循。
涉诉案多同多个因素相关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伟东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时说,证监会涉诉案多是必然的。
他说,从全国来看,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逐年增多的。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受案范围,如不仅审理具体行政行为,还审理抽象行政行为;而且提高审查标准,对是否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也可以介入。这些都在客观上导致涉诉案件多。
就证监会来看,杨伟东说,证监会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处罚的案多,自然涉及诉讼的案就多。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证监会处罚的案件金额高、影响大。证监会去年罚没款42.83亿元,较上年增长288%,对38人实施市场禁入措施,较上年增长81%。杨伟东说,像工商、城管等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案,一般处罚额较小,常见数百元,几十万的处罚算是比较高的。但是,证监会处罚的案件,金额相对要高得多,成千万上亿元不少,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如涉及上市公司的案件,涉及中介机构的案件,前者可能会影响公司股价,对普通投资者有影响;后者对于受其辅导的IPO企业或已上市公司的融资、增发等,都会产生不利后果。
正是基于影响大,金额高,当事人维权意识更高。有的案件不仅罚得多,还有市场禁入措施,这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职业前景。在证券处罚案中,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当事人提起诉讼。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一中院2016年5月份有一个统计数字,称该法院审理的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诉讼案件,部委机关的败诉率为33.5%。如果以此数据看,证监会去年的败诉率是很低的。24起案件仅2件败诉,这两件还是一个处罚案中的两个主体。
杨伟东对此分析说,胜诉率高、败诉率低,是好事。这说明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很多时候,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处罚程序、量罚幅度等方面,确实是依法办事的。
但不能依此作为惟一的标准。一个案件败诉了,并非坏事,从积极角度分析,这可以为证监会提供了新的机会,找出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避免下次再出现类似问题,不能因为害怕败诉而不敢处罚。而对于胜诉了的,也要总结经验,对于违法行为,敢于亮剑。
而且对于胜诉还是败诉要从纵向看,如果以前胜诉的案子,后来类似的案子却败诉了,就说明工作做得不够好。
据证监会通报,证监会对此次涉诉案件及时作了总结。比如,通报称,法院支持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比例达到5%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所有减持行为均属于“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观点;在某内幕交易案中,法院支持了证监会关于夫妻两人一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另一方利用夫妻共同筹集资金进行交易,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推定两人为共同内幕交易的观点;在某保荐代表人诉证监会案中,法院支持了证监会对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等等。
类似这类案件,或者法律原文难找,或者需要专业判断,证监会依据法律基本原则和常理进行处罚量刑,就没有不当,法院的支持为证监会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
专家建议加强证监执法统一性
证监会在2013年向全国36家证监局,全面下放处罚权。此次涉讼行政处罚案件中,就有地方证监局做被告的情形。
杨伟东说,证监会全面下放处罚权后,影响大的复杂的案件由证监会处罚,其他很多案件由各地证监局处罚,这时就要特别注意执法的统一性问题。否则,可能会大大影响执法的权威性。
他同时建议说,对于证券违法行为,除了行政处罚外,证监会还应研究采取其他方式,利用互联网,采取新手段新机制,配合行政处罚来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他提出,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既要“罚得出”也要“立得住”,要经得起司法审查的检验。既要依法,还要讲法。在听证环节,对当事人进行说法讲法,工作做得细,当事人就可能心服口服。(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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