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邵阳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宣传部原部长、市总工会原主席王长忠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长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王长忠违法所得1786.43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长忠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市总工会主席、相关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规划调整、工程承揽、征地拆迁、房屋销售、土地办证以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786.43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长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长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君澜律师
君澜法律顾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