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彭某将在网上购买的捕兽夹等工具安放在江西省芦溪县宣风镇吐霞村老虎窝山场内,先后用该方式猎获野生动物13只,其中野兔10只、雉鸡1只、灰胸竹鸡1只、均被其食用。11月20日,彭某发现自己捕获到1只黄麂时,便用手机录制视频后上传至朋友圈,之后将黄麂带回家食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芦溪县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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