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指案件的管辖问题。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问题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因而更为重要也更为复杂。
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和争议主要集中在刑民界限、责任承担、程序适用和追赃挽损及执行问题。关于刑民界限问题,要注意认定犯罪严格适用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有争议的刑民交叉案件要慎重入刑。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的现象由来已久,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在程序上存在很多争议。今年公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未就此问题作出新的的规定,本文在此主要是讨论实践中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事项,哪些情况下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的问题。一己之见,抛砖引玉。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1]。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刑案件可以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已经得以明确。但在“重刑轻民”、“刑可止民”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先刑后民”对司法工作的影响要更大一些,反而使“刑民并用”得不到应有的强调。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审判实践,具体谈谈哪些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可以“刑民并用”,继续审理;而“先民后刑”又可以在什么条件下有限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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