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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7-22 访问量:769次 来源: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来源:江苏高院、审判研究



导读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下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江苏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例。


案例一

将小说改编成游戏作品的侵权认定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徐州中院(2016)苏03民初369号

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164号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作品表达方式,在涉及被控侵权游戏作品是否根据他人小说改编的著作权纠纷中,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独创性内容文字数量的比重为标准,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内容在该游戏中所占比重。在判断该比重时,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有关独创性的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手游对文字作品改编权的侵权认定问题,对今后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了认定游戏作品侵害他人对文字作品改编权的具体规则,即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独创性内容文字数量的比重为标准,应当综合判断,并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的手段辅助判断。同时,大型游戏体量较大,权利人取证需要支出巨大成本,且对玩家也有较高要求。法院采取该认定规则时并未绝对要求权利人维权过程中公证所有游戏章节。该审理思路对提高审判效率和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也具有意义。


案例二

首例判决确定我国企业使用外国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针对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之诉。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的过程中,要对业界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的测算方法和当事人选择的测算方法充分分析,并结合具体案情恰当选择。本案根据具体案情在国内首次采用自上而下法,用中国累积费率除以各自标准项下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总族数,得出各标准项下单模移动终端产品中国单族标准必要专利的基准费率。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首起确认不侵害国际标准必要专利权之诉,以及首例判决确定我国企业使用外国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的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2020年中国法院10件涉技术类典型案件。本案判决为二审法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全球和解,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打下良好基础,在国际上引起较大反响,也是有力依法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智能手机产业发展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本案的亮点还在于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的确定,在国内首次使用自上而下法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进行了确定,为今后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案例三

考虑惩罚性因素以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确定赔偿数额

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苏州中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7号

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863号

原告: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联泰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故意侵权行为,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时,可以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及侵权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惩罚性因素,就高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用于重大化工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生产工艺专利被侵害情形。侵权行为发生时,我国原专利法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考虑到侵权人在与权利人合作期间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实施涉案专利技术,且妨碍举证,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等事实及相关惩罚性因素,提高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按照当时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万余元。本案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充分体现对科技创新程度高的专利技术加大保护力度,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案例四

职务发明中“本职工作”“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认定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541号

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236号

原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中的“本职工作”,通常是指个人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而应当自己完成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应当是指原工作单位分配给员工的其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本职工作”“原单位分配的任务”通常不包括原单位已明确排除的研发项目。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确认,如何准确认定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范围是认定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难点。对本职工作范围的解释过宽,则不利于调动技术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本案判决详细分析了职务发明纠纷中“本职工作”“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内涵,在查明原单位研发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发明人的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认定涉案发明创造属于已被原单位排除的研发项目,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鼓励技术人员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裁判导向,对于如何平衡技术人员与单位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利益关系,准确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南京中院(2018)苏01民初3450号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1.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2.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判决行为人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也是我省首例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件,对类案处理具有参考价值,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和 “南京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本案判决及时有效制止了抢注并使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行政授权程序。判决生效后半年内,原告商标顺利注册,为今后维权打下良好基础。同时,本案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侵权商品涉及民生食品领域,被告系侵权商品的生产源头,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体现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以及制止抢注、维护诚信的价值导向,提高权利人的获得感,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

精细化裁判确定赔偿基数并依法妥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王敬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苏州中院(2016)苏05民初537号

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2190号

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王敬印


裁判要旨

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及酌定参考因素,并详细说明计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据,如果侵权人仅作简单否认而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有力反驳,可以根据诉辩意见及现有证据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故意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10大案件之一“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的后续实体处理案件。本案精细化裁判确定赔偿额,并依法妥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效果较好,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在精细化裁判方面,法院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一是根据深圳新平衡公司公开的宣传资料,如微博、微信平台发布图文报道的门店数量、覆盖范围等,结合相关公证证据以及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等证据,确定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二是运用市场分析,新百伦中国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利润率比较,涉案商品贡献率的认定等方法,并考虑侵权为业的因素,确定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利润率,并据此计算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额。

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法院考虑到被告部分店铺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多次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特别是对一审法院下达的禁令拒不履行,继续实施禁令所禁止的行为,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以侵权为业,主观故意明显,对新平衡公司、新百伦中国公司商誉损害极大等因素,全额支持了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包括全额弥补权利人80万元的合理开支,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故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案例七

伪造权利证明文件及国家公文欺骗平台审查的侵权认定

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响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南京中院(2019)苏01民初2672号

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响儿


裁判要旨

通过伪造游戏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盗用他人企业名称等手段,欺骗平台通过审核后发布并运营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侵权游戏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后,将侵权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向软件平台运营者发送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按照法律规定,网络收费游戏软件必须先取得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再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游戏出版发行,获得批号、版号,最后到文化部备案,方可出版发行。同时,在游戏首页界面或登录页面必须标注著作权人、出版单位、审批文号、出版物号、软件著作权登记号、游戏备案号六方面信息,以证明游戏为合法出版物。游戏若需通过渠道平台上线推广运营,必须将上述信息文件上传至平台方审核通过,并接入平台软件的支付和用户登录入口,方可向用户收费。本案的侵权行为特殊,被告通过伪造上述诸多信息和文件,欺骗平台通过审核,并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文字、知名度较高的游戏名称等手段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侵害了原告权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且公然挑战法律,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破坏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是典型的故意侵权、情节严重行为。为净化互联网收费游戏的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充分维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同时,裁判以后,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向软件平台运营者发送司法建议,维护网络环境下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本案裁判及相关司法措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

网络“刷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常州中院(2018)苏04民初51号

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778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随州市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1.利用技术手段对他人运营的网络视听作品虚拟访问点击,“刷量”虚增流量并以此获取不当利益,污染了运营方网络访问数据,妨碍运营方商业数据信息采集,误导他人基于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判断,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判断云计算服务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考虑其不能随意访问、控制、调取用户具体信息数据等内容,且负有较高保密义务的情形,合理界定其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同时,结合云计算服务商的服务性质、技术条件、个案情形等因素,对云计算服务商是否收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以及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查明和认定,进而确定其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互联网经济背景下,伴随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蓬勃兴起,出现了“刷量”黑灰产等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网络生态等新问题。该案裁判明确认定“刷量”行为实质是数据造假,有悖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对于惩罚和遏制“刷量”等黑灰产,净化网络商业环境和信息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法院在规制经营行为和规范竞争秩序的同时,正确把握法律意旨,精准界定云计算应用和运营主体的法律责任,既厘清涉案技术应用市场行为正当性和非正当性的边界,也彰显尊重技术发展、推动技术应用、促进技术创新的鲜明态度。


案例九

“幽灵机”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

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件信息

案号:扬州中院(2020)苏10刑初1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克隆”服务器、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高新技术手段复制盗版影片,组织人员销售盗版影片,成员固定且分工明确,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影院内“幽灵机”盗录传播电影侵犯著作权罪的一起典型案例,是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开展的“2020年剑网行动”的成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以及社会持续关注。

本案不同于一般盗版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犯罪分子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实施链条式、专业性、产业化犯罪的犯罪集团。犯罪集团通过组织人员采用“克隆”服务器、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高新技术手段复制盗版《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数百部春节档电影,并组织人员销售盗版影片,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映。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责,切实贯彻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在依法审查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情节后,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280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司法裁判彰显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极大震慑了不法分子,对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被评为江苏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入选国家版权局“2020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案例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涉疫情商品的犯罪行为

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蒋某华、赵某玲、彭某、张某芳、赵某东、胡某锋


案件信息

案号: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刑初92号

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彭某、张某芳、赵某东、胡某锋


裁判要旨

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以公司或个人名义通过线上或线下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巨大或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疫情案件。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多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并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判处罚金,有力打击了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严重破坏正常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大局,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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